近年來,網絡眾籌捐款作為一種常見的互聯(lián)網公益模式,已成為部分老百姓大病求助的重要渠道。如果被侵權人眾籌募集的錢款已用于治療侵權人是否就能少賠償點?
梁某明、王某某、梁某銘、李某系4名在外省務工的工友,相約一同駕車返川。返回途中,由梁某銘、李某輪流駕車。但由于李某疲勞駕駛,不幸在高速上出了事故,車上四人均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由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某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期間,王某某通過“水滴籌”獲得的慈善捐款向醫(yī)院支付了部分醫(yī)療費用,他也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
在雙方的訴訟中,對于被侵權人王某某通過“水滴籌”獲得的捐款應否從賠償金額中扣除這一問題,雙方各執(zhí)一詞:
“水滴籌”獲得的捐助,應不應該從侵權損害中扣除呢?答案是不應該的。
本案是一起網絡捐款與侵權人責任競合的典型案例,處理該類案件的核心要義在于理清社交眾籌平臺募得的捐款與侵權賠償之間的法律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水滴籌”獲得的捐助,不應從侵權損害賠償中扣除。
公益籌款的初衷是為了對被侵權人進行幫扶資助,而不是為了袒護有過錯的侵權人。本案中,社交眾籌平臺中捐款人與被侵權人之間達成合意,贈與行為成立并生效,雙方之間形成贈與法律關系,屬于合同之債,而社交眾籌平臺的捐款行為并非法定減免責情形,該筆款項無須在賠償總額中進行扣除。
本案判決遏制了侵權人以社會第三人的資助替代其侵權賠償責任的行為,維護了《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的立法目的,有利于引領互幫互助、團結有愛、無私奉獻的良好社會風氣,弘揚了扶危濟困的社會傳統(tǒng)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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